TEL:02.25237366

 

 

 

國人可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一、國人可免簽證之國家或地區(共三十六個):

 亞太:日本(三十天)、印尼(六十天)、新加坡(三十天)、韓國(三十天)、澳門(三十天)、斐濟、
    馬爾地夫(卅天)、關島(十五天)、塞班島(十四天)、帛琉(三十天)、西薩摩亞(三十天)、美屬北馬利安那群島(三十天)、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三十天)、諾魯(須事先告知相關資料)、紐埃、索羅門(三個月)、萬那杜。

 美洲:多米尼克(十四天)、格瑞那達(三個月)、聖文森(三十天)、聖露西亞、聖克里斯多福(三個月)、哥斯大黎加(三十天)、厄瓜多(九十天)、委內瑞拉(六十天)、秘魯(九十天)、瓜地馬拉(三十天)、海地(三十天)、哥倫比亞(六十天,入境時需申明為觀光或拜訪,並述明停留日期及出示回程機票;如為商務目的仍須申請臨時商務簽證)、宏都拉斯(九十天)。

 非洲:烏干達(六個月)、塞內加爾(三個月)、史瓦濟蘭、甘比亞(九十天)。

 過境免簽證(需備妥前往第三國之機票):馬來西亞(七十二小時)、
                    瑞士(四十八小時)
 

二、國人可落地簽證之國家或地區(共卄五個):

 亞太:孟加拉、斯里蘭卡(三十天)、吐瓦魯、馬紹爾群島(卅天)、尼泊爾(十五至三十天,需先提資料在當地取簽證)、巴布亞紐幾內亞(八週)、泰國(十五天)、柬埔寨(三十天)。

 歐洲:拉脫維亞(需由我駐處代接洽)。

 美洲:巴拿馬(三十天,須先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索取觀光卡)、尼加拉瓜(三十天,須先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索取觀光卡)、牙買加(三十天)。

 非洲:模里西斯(七十二小時,需由我駐館代接洽)、布吉納法索(三十天)、塞席爾(三十天)、甘比亞(三個月)、馬達加斯加、史瓦濟蘭、馬拉威。

 西亞:約旦(十四天)、巴林、伊朗(過境四十八小時)、土庫曼(七至三十天)、白俄羅斯(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及邀請函件)、阿曼(十四天)。
 

三、備註:

上列名單隨時可能變動,尚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仍陸續查證中。

國人於前往以上所列舉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之國家或地區時,仍宜於行前向各有關駐華機構、航空公司或當地之關係人再予確認,詳詢可停留期限及有關注意事項,以免臨時因故受困於當地機場,蒙受損失。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外交部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

外交部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中正機場的外交部辦事處增設「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800-0885-0885(與「你幫幫我、你幫幫我」諧音), 有專人24小時輪值接聽。初期開放的直撥電話地區,包括17國,有比利時、法國、德國、 荷蘭、義大利、挪威、瑞典、馬來西亞、紐西蘭、阿根廷、新加坡、日本、南韓、美 國、加拿大、澳洲、以色列,及香港、澳門兩地區。台灣旅客在這17國和港澳兩地發生急難事故,如果無法與台灣駐當地辦事處立即取得聯麼,可在當地打 這支電話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麼中心」洽詢協助。這項措施將先行試辦6個月,外 部表示如成效良好,將繼續推廣,並擴大適用國家地區。

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

新加坡: 001-800-0885-0885
日本: 001-800-0885-0885
南韓: 001-800-0885-0885
香港: 001-800-0885-0885
美國: 011-800-0885-0885
加拿大: 011-800-0885-0885
澳 洲: 0011-800-0885-0885
以色列: 014-800-0885-0885
阿根廷: 00-800-0885-0885
比利時: 00-800-0885-0885
法國: 00-800-0885-0885
德國: 00-800-0885-0885
荷蘭: 00-800-0885-0885
義大利: 00-800-0885-0885
挪威: 00-800-0885-0885
瑞典: 00-800-0885-0885
澳門: 00-800-0885-0885
馬來西亞: 00-800-0885-0885
紐西蘭: 00-800-0885-0885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4.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及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閱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6. 未成年人(未滿廿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7.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換新護照,並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8.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9. 護照規費新台幣壹仟貳百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

其他應注意事項:

  • 舊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兵役相關問題詢問:

*有關國軍人員、後備軍人因病停役之身份護照申請人相關詢問,請洽國防部櫃台,電話:23432813。

*另有關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免役、禁役、國民兵、替代役及僑民役男相關詢問,請恰內政部櫃台,電話:23432811。

  1. 男子自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2.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3.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五)「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
      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八)「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4. 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遺失補發

  1.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
      (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2.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許可證副本。

  3. 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申請補發,免向警察機關報案,應繳附證件如下:

    • 入國許可證副本。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4.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先向機場或港口航警局保安隊申請開具「遺失物申請查詢表」,憑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5. 注意事項:

    •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規定給予三年效期。

    • 遺失補發之護照,倘於有效期間再度遺失,於申請補發時,將延長審核時間,並縮短其效期為三年以下。

    •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如已經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三年,亦得發給三年效期之護照。

     

申請緊急提辦護照須知

  1. 申請書乙份(未成年人應附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書並加蓋印章)。

  2. 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淡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3.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乙份)。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分開附貼於申請書上,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 護照規費新台幣壹仟元。

  6. 其他文件(並請詳閱一般申請手續):

    • 屬婚、喪事件或患重病須至國外治療者(含陪同家屬):電報、公立醫院或衛生署出具之診斷書或證明者,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公教人員因公派遣及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比賽活動有時效限制者:主管機關核准出國函、主辦單位邀請函或比賽相關資料。

    • 出國進修入學時間緊迫者:入學許可、主管機關核准函。

    • 農礦工商人士因簽約、投標、受訓、參加會議、裝修機器等事由須緊急出國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職證明書、載明人事時地之派遣書(以上三項文件須經公司蓋大小章)及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

    • 因其他重大事故須緊急出國者:足資證明須緊急出國之文件。

 


申辦地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 大樓)三至五樓

 

電話

傳真

總機暨語音專線

(02)23432888(20線)

(02)23432968

公務護照專線

(02)23432806

(02)23432851

護照查詢專線

(02)23432807
(02)23432808

(02)23432819

INTERNET網址 http://www.boca.gov.tw/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post@www.boca.gov.tw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地址: 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電話:(04)2222799 傳真:(04)2222950 l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085078、(03)3982629 、0910-080795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bocatxg@ms22.hinet.net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傳真:(07)2110704 l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85078、(03)3982629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bocakhh@ms22.hinet.net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電話:(038)331023 傳真:(038)330970 l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 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80-085078、(03)39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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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提供: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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